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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中讯证券研究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3-12-24 字号:T|T
福建中讯证券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今年以来,你公司未严格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九条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业务推广、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方面的业务管理制度,引发多起客户投诉。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予以警示,并要求你公司进一步完善内控,严格依法规范执业,切实提高客户服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