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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益保底”、“到期回购”推销原始股是否可信?
发布时间:2013-05-20 字号:T|T

为了推销股票,一些公司承诺到期回购未能上市的股票,以“收益保底”、“到期回购”为诱饵,蒙骗投资者。此种承诺往往设置了许多前置条件,很难真正兑现。如有些公司设定“以公司净资产为回购价格”的条件,与投资者购买价格有很大差距。事实上,股票的收购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我国《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除非公司存在减资、合并等法定的特殊例外情形。此外,法律对股份回购的程序也有严格的限制。因此,股票一旦发行,一般不能回购,也没有保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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