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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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5-10 字号:T|T

问答

一、平安证券发起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

偿专项基金”的出发点是什么?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公司”)作为万福生科

(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虽未参与或协助万福生科的造假行为,但未充分勤勉尽责,

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遏止这一造假案件的发生,公司对此深感痛心和自责,对投

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诚挚地表示歉意。

公司认为,万福生科的投资者是无辜的,此次造假事件造成的最严重后果体

现为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只有投资者利益补偿问题更高效更充分地得到解决,

整个事件才有机会真正得到妥善解决,公司应负有的责任才能真正得到切实履

行,才能够真正表达公司知错、纠错、弥补过失的诚意。为了上述目标的实现,

公司愿意以实际行动切实承担起相应责任。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公司相应责任的承担可有两种模式:一是在原有

解决模式下,公司在等待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前置条件成立后,被动地接受民事

诉讼程序的展开和落实,并最终按照责任划分结果履行法定义务,但将经历较长

时间的处置过程;公司希望开创另一种新的模式,规避后续程序的长时间等待,

独家先行解决投资者利益补偿问题,更主动地承担责任。

公司希望主动承担责任亦是出于品牌、声誉和尽快恢复正常业务秩序的考

虑。平安证券一直重视品牌和声誉,将其视为宝贵财富和立业根本,并本着长远

发展的理念,矢志于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有责任感、有进取心、长期而重要的参与

主体。万福生科事件对公司的品牌和声誉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投资

者利益补偿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后续争端及诉讼将持续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

经营,给公司的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公司希望通过主动承担责任、真正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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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投资者利益做些实事的行为,使公司品牌和声誉有所恢复,以更坦诚、更积极

的心态面对市场、客户和投资者,创造公司各项业务良性的发展环境。

具体而言,平安证券采用“先偿后追”的处理模式,搁置复杂的责任认定和

划分等问题,主动独家出资三亿元人民币设立专项基金,先行补偿符合条件投资

者的损失,再通过法律手段向其他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并将就自身因万福生科

事件所遭受损失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为了达到

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效果,平安证券愿意承担设立基金带来的较大的财务压力

和执行责任,并尽力做好相关工作。

在以往类似事件中,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一直是个难

题,现有法规虽然赋予了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手段获得赔偿的权利,但由于诉讼

本身尤其是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方面,对程序、举证等环节要求较

为严谨,往往导致耗时长、成本高、举证程序复杂、诉讼结果不确定等情况,最

终获得赔偿的投资者比例有限。本次平安证券设立该基金,是为了在司法解决途

径之外,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相对更为快速便捷的可选渠道,以使其获得较为高效、

依法适额的补偿。此种模式是类似事件解决方向上的新探索。同时也要注意到,

万福生科事件也具有其特殊性,其解决方式的可行需要具备多方面条件,并非可

以随意推行于每个个案,而应就单个事件的具体情况、牵涉主体的主观意愿和自

身条件进行选择,或在此种模式思路的基础上推衍,寻求适合不同个案的具体方

案。

公司深知,设立专项基金仅是事后补救、减少损害的行为。更加根本的,应

是从源头上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万福生科事件对平安证券的教训是深刻

的,反映出公司在业务模式、文化导向、行为准则、组织流程、激励机制、问责

机制、风控体系等多方面都存在着问题。从2011 年开始,平安证券投行业务启

动了业务模式和风控体系的全面改革,包括推行投行业务模式从“通道制投行”

向“交易型投行”的转变,在激励考核机制上从项目直接挂钩向综合评价体系转

变,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全面优化,问责机制的明确和完善等,力争从根源上

探索一条符合市场需要和平安证券未来长远发展的道路。万福生科事件的爆发,

也再一次以惨痛的教训表明,过往的模式再难以为继,平安证券投行业务的改革

和转型之路必须坚决地走下去。正因为此,公司才更应该主动承担起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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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的责任,重新获得健康发展的机会。医病还需重药,付出三个亿沉重代价,

使得公司和全体上下员工通过切肤之痛,深刻感受到公司转型和改革的决心,丢

掉幻想和侥幸心理,统一共识、凝聚信心、重整旗鼓,全力以赴发展成为最合法

合规、稳健经营的创新型证券公司。

二、平安证券主动独家发起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是否

意味着平安证券准备承担全部责任?

设立该基金并不意味着平安证券需要或准备承担全部责任。本次万福生科虚

假陈述事件的直接责任方为万福生科,平安证券作为万福生科上市的中介机构之

一,虽未参与或协助其造假行为,但未能及时发现并遏止这一造假案件的发生,

应当也愿意承担中介机构相应的责任。

平安证券主动独家出资三亿元人民币发起设立专项基金,是为了搁置复杂的

责任认定和划分等问题,避免较长的司法程序,使符合条件投资者的损失得到先

行补偿。这是公司本着纠错、负责的态度,从有效保护万福生科投资者利益的角

度出发做出的决定。

平安证券本次采用“先偿后追”的模式,在设立基金先行补偿投资者损失的

同时,对平安证券支付的超出自身应承担责任份额的补偿金额,公司将依法向万

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的其他责任方进行追偿,并将就自身因万福生科事件所受损

失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三、万福生科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在架构设置和运作

机制上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通过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以解决万福生科事件的模式,在证券市场

尚无先例,实际操作中也确实可能会面临多方面难题。为了充分、有效地达到保

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基金在架构设置和运行机制中将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依法合规。本次基金的设立及运作,将严格遵照《证券法》等法律并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

定》,从源头上保护投资者利益,并切实避免可能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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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公信力。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

保基金公司”)同意担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聘请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

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方流芳先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证券

法研究会会长郭锋先生,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黄世忠先生,德勤华永会计师

事务所合伙人陈建明先生等法学、会计学专家以及知名财经评论家叶檀女士,组

成专家委员会,就基金设立、补偿方案以及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供

咨询意见。中国建设银行担任基金托管银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上述举措在

基金管理和运行的各个环节体现了公信力。

第三,及时高效。本次基金充分利用了我国证券市场成熟的电子化系统,投

资者通过基金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确认接受补偿方案并自愿与平安证券达成和解,补偿金的划付由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通过结算系统统一完成,

整个过程高度电子化和自动化,避免了投资者信息查询、证据收集、身份公证和

书面确认等复杂手续,最大程度降低了投资者获得补偿的成本。基金管理人还将

聘请国内知名的会计师和律师团队,组成补偿工作组,专职高效地处理基金的日

常工作。

第四,公平性。所有适合条件投资者都会得到公平对待。基金由中证投保基

金公司独立运作,避免基金运作受到干预。基金设立专属网站、热线电话和专设

邮箱等多种沟通渠道,为各类投资者提供公平便利的查询沟通途径。

四、基金如何认定符合条件投资者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

规定》对于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范围认定有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

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

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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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第十九条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

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三)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五)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

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

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

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

规定》对于符合条件投资者范围确定的核心在于认定虚假陈述与投资者遭受损害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立法本意是使得因虚假陈述而直接导致的二级市场交易

损失获得补偿。

本次基金严格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

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广泛听取投资者、法学

专家、会计学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后,本着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确定符

合补偿条件的投资者范围,本着充分补偿的原则确定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首先,将“首次公开发行信息披露日”2011 年9 月14 日作为虚假陈述实施

日,将2013 年3 月2 日作为“2008 年至2011年财务信息虚假陈述更正日”,把

以上跨度较大的时间段视为虚假陈述的持续影响区间,使得凡是在此时间段内买

入且持有至2013年3月2日以后的投资者,均可获得补偿。

其次,将“被立案稽查公告日”2012 年9 月15 日作为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日期,视同虚假陈述揭露日,使得在此前买入且在该日期后卖出而遭到损

失的投资者,纳入到基金补偿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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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将2012 年10 月26 日认定为“中报虚假陈述更正日”,将因中报虚

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纳入基金补偿对象。

以上关键时点的认定,使得从2011 年9 月14 日起至2013 年3 月2 日期间

买入万福生科股票,且在2012 年9月15 日、2012 年10 月26 日、2013 年3 月

2 日三个关键时点中任一时点持有万福生科股票的投资者均属于本基金的补偿

对象。

具体而言,投资者对万福生科股票的交易具备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基金的

补偿范围:

(一)自2011 年9 月14日起,至2012 年9 月15 日之前买入万福生科股票,

且在2012年9月15 日之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万福生科股票而产生亏损的;

(二)自2011 年9 月14 日起,至2012年10 月26 日之前买入万福生科股

票,且在2012 年10 月26 日之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万福生科股票而产生亏损的;

(三)自2011 年9 月14 日起,至2013 年3 月2 日之前买入万福生科股票,

且在2013年3月2日之后因卖出或持续持有万福生科股票而产生亏损的。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以上情形的,分别计算每种情形下的补偿金额,按照有

利于投资者的原则确定最终的补偿金额。

其他具体规定请参见《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

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公告》。

五、投资者应如何具体操作?

秉承“便捷操作”的基本原则,基金管理人将自公告刊登之日起六十天内完

成计算补偿金额、达成和解与支付补偿金。投资者可通过基金专设网站

(www.wfskjj.com)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

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方便快捷地完成操作。提醒

投资者注意,接受补偿金额、与平安证券达成和解是投资者获得补偿金的必备条

件。

投资者需在2013 年5 月20 日至6 月11 日期间登陆基金专设网站查询补偿

金额并点击确认《和解承诺函》,再于2013 年6 月17 日至6 月28 日期间通过深

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发出对补偿金额的有效确认指令,确认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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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补偿基金的补偿并与平安证券达成和解。2013 年6 月28 日后基金管理人将

下达划款指令,投资者应于2013 年7 月5 日前对补偿金到账情况进行查询。具

体流程请参见《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管理人公告》。

敬请投资者务必密切关注基金后续发布的关于补偿支付具体流程与操作要求的

持续提示公告,并严格按公告提示进行操作。

六、如投资者不愿接受基金提出的补偿方案,是否可以通过其他

路径解决损失补偿问题?

基金补偿方案的制定严格遵照《证券法》等法律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力求拥有更坚实的法律基础,并给予投资者利益更大程度的保护,在现有法律框

架下,更大限度地实现合法性、公平性和充分性,减少可能的争议。

平安证券本次通过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以解决事件的模式,是一种

探索,探索过程中也难免会面临多方面难题。公司设立基金的本意,旨在司法机

制之外,增加一条可供投资者选择的更为快速便捷的解决路径,而非带给各方争

议和困扰。如投资者确对补偿方案持有异议,或不愿接受补偿方案,可迅速做出

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损失补偿问题。

七、本次基金的规模是如何估算的?

平安证券作为出资人,根据万福生科流通股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依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

的计算原则,参考以往类似事件中的补偿情况,初步估算符合条件投资者应受补

偿金额总额,加算基金的管理费用,并预留一定的余量,确定了三亿元人民币的

基金规模。公司通过自有交易数据和市场份额估计,进行了多种计算方法下的模

拟测算,测算结果显示基金规模足以补偿符合条件投资者的损失。基金存续期间

届满将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清算,剩余财产返还平安证券。未接受补偿方案的投资

者,可保留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追偿案件相关责任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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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为何本次基金计划两个月内完成投资者的补偿操作?

基金运作通过机制和流程创新,充分利用便利的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并通过中国结算的结算系统实现批量划款支付,为在两个月内高效

完成投资者损失补偿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机制保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延长基金存续期间,但最迟不超过2013 年12 月31 日。

平安证券设立专项基金的本意,是在司法解决途径之外,为投资者提供一个

相对更为快捷、高效的可选渠道。如基金操作时间过长,相对于现有司法解决机

制,通过基金获得补偿的途径将失去其快捷高效的意义,不利于更有效地保护投

资者的利益。

九、对投资者的补偿金额如何计算?

1、计算原则

万福生科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具体补偿计算贯彻“充分补偿”原则,

对于同时符合多种不同情形的投资者,分别计算并按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确定最

终补偿金额。在具体的算法选择、公式参数和细节设定等方面,基金均做了合理

的可为投资者带来更优补偿结果的安排,例如补偿金额计算中未扣除证券市场系

统性风险,佣金费率按照目前市场最高标准3‰计算,资金利息在无法明确区间

情况下按照最早起点计算等。

2、计算公式

补偿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资金利息

计算中涉及的基准日是为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是指

虚假信息被揭露或更正后,换手率达到100%的交易日。

具体计算方法和基准日概念解释请参见《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立万

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的公告》。

3、案例

案例一:

投资者操作如下:

序号操作日期买卖方向成交数量(股)成交价格(元)

1 2011 年9 月27 日买入 10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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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1 年10月12 日买入 1000 26.0

3 2012 年9 月18 日卖出4000 8.5

4 2013 年1 月23 日买入 2000 7.5

5 2013 年3 月25 日卖出2000 6.1

计算过程如下:

由于该投资者的操作分别符合赔偿范围的两种情形,且不同情形下对应的持

股不存在时间重合的情况,因此分别计算两种情形的金额再加总即为该投资者的

投资差额损失。

第一种情形:基于“被立案稽查公告日”2012年9月15 日计算

(1)买入均价和持股数量:

a) 2011 年9 月27日操作后,买入均价为30 元,持股数量为1000股。

b) 2011年10月12日操作后,买入均价调整为(30*1000+26*1000)/2000=28

元,持股数量调整为2000股。

c) 2012 年6 月12日,除权除息日(2011 年分红10转10 派3),买入均价

调整为(28-0.3)/2 = 13.85元,持股数量调整为4000 股。

(2)卖出均价:

因在对应基准日2012 年11 月5 日前一次性卖出全部4000 股,卖出均价为

实际交易价格8.5 元。

(3)投资差额损失:

结果=(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持股数量=(13.85-8.5)*4000=21400元。

第二种情形:基于“2008年至2011 年财务信息虚假陈述更正日”2013年3

月2 日计算

(1)买入均价和持股数量:

仅有一笔买入,2013年1月23 日操作后,买入均价为7.5 元,持股数量为

2000股。

(2)卖出均价:

因卖出日在对应基准日2013 年3 月8 日之后,卖出均价为2013 年3 月2

日至2013年3月8日间所有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6.63 元。

(3)投资差额损失:

结果=(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持股数量 =(7.5-6.63)*2000 = 1740 元。

两种情形下的计算结果相加,该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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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差额损失=21400+1740=23140 元。

案例二:

投资者如下操作:

序号操作日期买卖方向成交数量(股)成交价格(元)

1 2011 年9 月27 日买入 1000 30.0

2 2011 年10月12 日买入 1000 26.0

3 2013 年3 月6 日卖出4000 6.5

计算过程如下:

如果投资者操作及对应的持股全部或部分同时符合赔偿范围的多种情形,则

应按不同标准分别计算重合部分持股的损失差额损失,再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

则,择一情形确定金额。

第一种情形:基于“被立案稽查公告日”2012年9月15 日计算

(1)买入均价和持股数量:

a)2011年9月27 日操作后,买入均价为30元,持股数量为1000 股。

b) 2011 年10 月12 日操作后,买入均价调整为(30*1000+26*1000)

/2000=28元,持股数量调整为2000 股。

c)2012 年6 月12 日,除权除息日(2011 年分红10 转10 派3),买入均

价调整为(28-0.3)/2 = 13.85元,持股数量调整为4000 股。

(2)卖出均价:

卖出均价为2012年9月15日至对应基准日2012年11月5日间所有交易日

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7.66元。

(3)投资差额损失金额:

结果=(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持股数量 =(13.85-7.66)*4000 = 24760

元。

第二种情形:基于“中报虚假陈述更正日”2012年10 月26日计算

(1)买入均价和持股数量:

同上,2012年10 月26日前的买入均价为13.85元,持股数量为4000。

(2)卖出均价:

卖出均价为2012 年10 月26 日至对应基准日2012 年11 月8 日间所有交易

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7.3 元。

(3)投资差额损失:

11

结果=(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持股数量 =(13.85-7.3)*4000 = 26200 元。

第三种情形:基于“2008年至2011 年财务信息虚假陈述更正日”2013年3

月2 日计算

(1)买入均价和持股数量:

同上,2012年3月2日前的买入均价为13.85,持股数量为4000。

(2)卖出均价:

因在对应基准日2013 年3 月8 日前全部卖出,卖出均价为实际交易价格,

即为6.5 元。

(3)投资差额损失:

结果=(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持股数量 =(13.85-6.5)*4000 = 29400 元。

比较三种情形下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结果,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确定

投资者适用于第三种情形,投资差额损失为29400 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特别声明:本栏目所转载的《<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

的公告>问答》,旨在方便相关投资者查询和参考,不构成任何建议,

本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不对其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等

作出任何保证。投资者如有疑问,请与平安证券或补偿专项基金管理

人进行咨询。若使用本栏目转载的上述文章造成投资者损失或引致其


他法律纠纷,本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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