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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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系列知识(五):规则在立体追责、综合惩防方面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5-04-25 字号:T|T

打击证券期货违法活动,必须惩、防、治并举,持续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规定,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配合做好民事责任追究。依法不予处罚的,可以根据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通知自律组织依法采取纪律处分等自律管理措施。通过多措并举,切实发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功能,维护良好市场生态。

同时,《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对行刑衔接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先行后刑”的情形。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时已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移送文书中应当写明没收违法所得、缴纳罚款情况。二是“先刑后行”的情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处罚金后,对该违法行为还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三是“刑事回转”的情形。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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