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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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系列知识(四):关于共同违法的行政处罚裁量的相关要求
发布时间:2025-03-27 字号:T|T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主观恶性强,客观危害性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基本法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对此种处罚裁量作出专门规定,概括而言就是“先整体认定后分别处罚”,即:首先将所有当事人作为一个整体,认定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然后根据各当事人在共同违法中的地位、作用,明确分别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金额。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已经对共同违法行为规定了独立罚则的,则按照相应罚则处理。例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或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是从严打击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已经为其设置独立罚则,不必再按照共同违法进行处理。因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但书”,为类似的一些特殊情形做好衔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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