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5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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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未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9-29 字号:T|T

福建未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0152月,你公司与嘉兴西南物流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物流)签订嘉兴市现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设合同,合同金额3,415万元。该交易与20151月嘉兴现代物流园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西南物流、你公司第一大股东陈翔控制的未名(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未名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浙江未名)签署的投资合作协议存在关联。根据协议内容,该信息平台所有权、知识产权由管委会和浙江未名共有,且由浙江未名承担信息平台的全部建设费用。

  2015年、2016年、2017年,你公司根据开发进度分别确认营业收入1,507.12万元、1,726.47万元,175.75万元,占当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94.09%79.11%21.50%。西南物流先后向你公司支付了3,415万元的信息平台开发建设费用,相关资金实际均来源于浙江未名。

  你公司与浙江未名存在关联关系,双方的交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四条关于关联交易的定义,你公司未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一是公司应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内部信息报送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责令改正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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