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和指导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培训工作,提高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执业水平,促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经营,创新发展,依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福建证监局要求,我会对《福建辖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培训管理办法》(试行)(闽证协〔2013〕31号)进行了修订,该修订稿经福建证监局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请各会员单位认识组织学习。
附件:福建辖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培训管理办法(修订)
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2015年12月 29 日
附件
福建辖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培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培训工作,提高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执业水平,促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经营,创新发展,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福建证监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培训旨在通过法律法规的学习,促使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熟练掌握有关证券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断强化遵规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尽职履责,促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培训由福建证监局授权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由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培训情况列入年检要素,培训信息记入《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档案》。
第二章 培训类别及内容
第五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培训分为常规培训与强化培训。常规培训是指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的各类培训,包括业务学习、经验交流、研讨论坛等;强化培训是指协会根据监管需要和《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要求组织的后续培训。
第六条 协会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常规培训,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需要自愿参加。
第七条 强化培训每3年不少于举办2次,分支机构负责人至少每3年应参加1次强化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
第八条 强化培训需进行培训效果考核,考核形式包括考试,提交论文、学习心得等。
第九条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制度政策、业务规则、监管自律要求,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职业操守和业务创新探讨等。
第十条 培训师资由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福建证监局从事法律法规和一线监管的专业人士组成,适当聘请部分知名学者、证券业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和国内外相关机构的专家。
第三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协会应尽职尽责,认真组织实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培训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岗位素质要求,统筹安排年度培训;
(二)加强培训管理,制定培训工作流程;
(三)开发设计培训课程;
(四)建立培训师资信息库;
(五)加强培训信息管理,建立和维护《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培训信息库》。
第十二条 在组织实施培训项目过程中,协会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征集会员单位培训需求;
(二)制订培训实施方案,周密安排师资、教务和考务。强制培训方案应报福建证监局同意后实施;
(三)按照培训管理流程组织培训及考核,强制培训考核结果及时报告福建证监局;
(四)收集培训意见和建议,建立培训质量评价机制;
(五)培训信息、资料收集归档。
第四章 培训考核
第十三条 培训考核内容由学员出勤率、论文或考试成绩组成。出勤率占30%,论文、考试成绩占70%,总分60分以上(含60)合格。
第十四条 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考试在集中培训结束后进行。协会应在培训前两周公布考试范围,以便学员复习备考。
第十五条 闭卷考试时间为30-45分钟,满分100分。题型为客观题。
第十六条 考试的组织和考试纪律按照《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监察员培训,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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