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证监机构字〔2008〕18号)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为规范期货中间介绍业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禁止不具备期货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违规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各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必须取得业务资格,未取得业务资格的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各期货营业部不得与不具备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建立中间介绍业务的合作关系。
二、各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前,必须向我局履行报备手续。未经报备,不得擅自在我局辖区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中间介绍业务资格批复文件、中间介绍业务委托协议、有关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的制度、技术系统准备情况、从事介绍业务有关人员的简历及期货从业资格证明等。
三、各期货营业部与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建立中间介绍业务的合作关系后,应及时报我局备案。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接受中间介绍业务。
四、各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前,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设置相对独立的中间介绍业务场所,有显著业务标识,并与证券业务场所相对分开。
(二)持续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具备期货从业资格的中间介绍业务人员。
(三)有完备并可有效执行的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四)在公司网站及业务场所充分公示中间介绍业务范围、负责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等。
(五)有符合期货开户环节实名制要求的客户影像资料采集系统,能将客户资料及时传送给期货经营机构。
(六)有向客户提示风险的可行方案。
(七)安装并向客户提供即时的期货行情信息系统,且系统稳定可靠。
(八)为客户提供所需要的期货交易设施,交易系统稳定可靠。确保数据传输安全,并采取加密、身份认证、防病毒等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
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过程中,应逐步配备用于期货客户开销户、查询修改,以及对客户持仓的风险控制等的柜台系统。
五、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接文后,立即组织对本机构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对本机构证期合作情况做出详细说明,于3月7日前将自查结果报告我局,不得漏报、瞒报。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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