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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3-07-19 字号:T|T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单位在开展“华福海西1号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过程中,未与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建立有效隔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第53、55条的规定。按照《关于试行〈证券经营机构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2〕446号)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规行为予以警示,并要求你单位进一步加强风控与合规管理,依法规范开展证券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3年7月19日